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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般纳税人
加入时间:2013-08-27 浏览数:2903

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逾期未申请转正,现被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请问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间能否开票和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下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206号)第28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一般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责令其整改。

运输发票与专票货物名称不完全一致可否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的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由于运输发票货物名称与专票货物名称不一致,所以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报表月报时,如报送期限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是否顺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能否申请退还?
为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的资金占压问题,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能否抵扣?
辅导期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深国税函[2004]300号文件,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时,取得的进项税票,须经税务机关稽查比对无误后才准予抵扣,经稽查比对无误的扣税凭证作为企业比对通过的当月的进项税额,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票后的抵扣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经营汽车零配件维修如何计征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列名为13%的货物和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外,增值税税率为17%。作为经营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在兼营汽车维修业务时,应当将兼营收入一并计入销售额,并按照17%缴纳增值税。维修业务可以,应当使用工业加工、修理修配普通发票或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运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请问抵扣额如何计算?帐务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运费金额乘以7%计算。该运输货票金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金额进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销售费用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若跨区变更,在原区局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深国税发[1998]121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跨区变更,当期的留抵税额经原主管征收分局审核证明后,现主管征收分局应当予以承认,并按规定抵扣。具体由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税款留抵证明,存入企业档案,转入现所在地税务机关继续抵减

某商业企业在两年前年销售额就已达到180万元,却一直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依照有关法规会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有17%,13%和0(限于出口货物)三种。
因此,该纳税人将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需要按17%或13%对前两个年度补缴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12购入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9年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本月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但还未申报抵扣,现发现商品名称开错了,我方还未抄税,请问可以直接作废发票吗?
不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在开具发票的当月;2、购买方未认证发票;3、销货方未抄税。您公司的情况不满足第二个条件,所以不能作废。应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您公司取得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开负数发票冲回,然后重新开具。
请问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的名称为“广东省深圳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可以按7%抵扣吗?
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我厂是一般纳税人,我厂在09年买了一台商务车,我想问买这车也取得的合法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能否按新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这车是办公用的。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 ,分支机构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年度财务报表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还是总分支机构各自单独申报?如果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呢?
不管其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类型。都由总机构报。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出口一批商品,该商品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购进这批商品对应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局取代开的征收率为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笔出口业务应按4%还是13%计算退税?
按4%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第四条规定: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从2009年1月(税款属期)开始计算(不含2008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会不会被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责令认定会有什么后果?
20091(税款属期)开始计算(不含2008),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是罗湖区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准备将公司迁移到龙华,请问我企业在办理迁移变更时,对我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如何处理?
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市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迁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并且在纳税人迁入后一个月内,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是否保留、暂停或取消其般纳税人资格。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请问工业企业2009年和2008年实现的销售额累计超过50万,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
 可以申请。此类情况不会被责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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