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属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1、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2、 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规定的要求。
3、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4、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5、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条第3. 3规定的要求。
6、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规定的要求。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规定的要求。
8、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规定的要求。
9、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规定的要求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规定的要求。
11、公共交通工具应符合《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12、饭馆(餐厅)应符合《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第3.2规定的要求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1993年4月26日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之一(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4)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的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5)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6)设计说明书中的卫生篇章(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预期效果)(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8)涉及文化娱乐项目的,应提供市文化部门的立项批准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 。
2、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2)《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验原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
2、卫生许可证原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之一(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4、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六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6、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7、《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验原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13号许可事项附表1)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见13号许可事项附表2)。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年审、换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上述申请表格可在深圳市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从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szzw.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换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